高温津贴发放对象为两类人群:一类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二类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前述规定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强制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但不强制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绿豆沙、可乐、凉茶等,这些清凉消暑的东西当然好,但单位用这些替代高温津贴是不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可能领取高温补贴的人群主要分布在建筑、搬运、环卫、钢铁、保安、清洁、焊接、玻璃制造等行业。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违规不发高温补贴的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将高温津贴当做是单位的福利是劳动者普遍存在的误区。但是,法律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所以高温津贴是你应得的工资,不是福利!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安监将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主动检查力度,对经常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逾期未改正的,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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