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使用绿蚂蚁干线物流B2B平台!登录注册
  • 当前城市:
  • QQ
  • 客户服务
分站
北京 上海 天津 广东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首页 > 物流新闻 > 物流行业新闻 > 物流仓储合同介绍

物流仓储合同介绍

2015-10-16 10:51来源:绿蚂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经营者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为此支付报酬的存货人之间的合同。作为交存货物一方的存货人,和作为代保管货物一方的保管人。仓储物品是交付保管的货物,物流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所有它具备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物流仓储

       仓储合同特殊特征表现在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转移的只是货物的占有权而且是暂时性的,存货人所有的是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动产是仓储保管的对象,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一个显著特征区别于保管合同的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且自成立时就生效的仓储合同。这也是一个显著特征区别于保管合同的仓储合同。

       如上所述,就是两者的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当然仓储合同也具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在签订履行时,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就此开始,如果合同生效时间有差异,前者规定成立时生效,另一种规定交付时生效;那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一种有偿与否则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保管人应按照合同承担验收入库货物的义务、当入库货物与约定不符时,需要及时通知货主相关事宜的义务,以及保管人验收后发生货物与约定不符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些都在物流仓库合同的合同法中规定了。

       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合同对存储期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货主能够在任何时间提取货物,但一般应事先告知保管人,以便保管人做好提货安排。在有利于货主及时提取的同时,也不会干扰保管人的正常业务活动。保管人也可要求货主随时提取货物,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不能要求货主随时提取货物在合同对存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存储期间在合同约定了的情况下,存储期间届满时,货主在提取货物的时候必须凭仓单,并且提交货物验收资料向保管人,包括已收到货物、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便于保管人对此后货主提出的请求进行抗辩。货主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物流仓储合同

       存储期间届满,货主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告知并催促货主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货物。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货主承担。提存期间,风险责任也由货主承担。

点击排行

物流专线新闻 更多>

物流公司新闻 更多>

物流行业新闻 更多>

货运时刻表 更多>

名人专访 更多>

物流招标 更多>

绿蚂蚁 更多>

热点新闻 更多>

物流专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