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1)在温度摄氏75度、48小时内能够自燃或分解的爆炸品;
(2)既含氯酸盐又含铵盐的爆炸品;
(3)含有氯酸盐与磷的混合物的爆炸品;
(4)对机械振动极为敏感的固体爆炸品;
(5)对机械振动比较敏感的液体爆炸品;
(6)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易产生危险的热量或气体的任何物品;
(7)经测验证明,具有爆炸性的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即按危险品分类程序要求其包装件用爆炸品标签,以作为次要危险性标签的易燃固体和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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