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常常会托运一些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对这些危险物品不进行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对货物、运输工具等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我国法律对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要求托运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三项义务以尽可能保证运输的安全性,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应当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危险货物的托运订舱必须按各类不同危险特性分别缮制托运单办理订舱配船以便船方按各种不同特性的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隔离要求分别堆装陨运输以利安全。例如一份信用证和合同中同时出运氧化剂、易燃液体和腐蚀品三种不同性质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按三种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分别缮制三份托运单切不能一份托运单同时托运三种性质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否则船方就会将三种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装在一起三种不同性质、互不相容的货物极容易互相接触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造成事故。如是集装箱运输切忌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同装一集装箱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托运单的缮制,除一般普通货物共同需要的内容(如:目的港、唛头、收货人、通知人、品名、重量、尺码、件数等等)以外危险货物的托运单还需增加下述七项内容,货物名称必须用正确的化学学名或技术名称不能使用人们不熟悉的商品俗名。例如:“漂白粉或漂粉精”不能用BLEACHINGPOWDER而应使用“三氧化二砷”;必须注明危险货物DANGEROUSCARGO字样以引起船方和船代理的重视;必须注明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例如:氧化剂(OXIDIZINGAGENT)和第5.1类(CLASS5.1)字样或易燃液体(INFLAMMABLELIQUID)和第3.2类(CLASS3.2)。
必须注明联合国危险编号例如:磷酸为UNNO.1805;必须注明《国际海运危规》页码例如:硝酸钾为IMDGCODEPAGE5171;易燃液体必须注明闪点例如:FLASHPIONT20摄氏度;另外需在积载时有特殊要求的也必须在托运单上注明供船舶配载时参考。例如:必须装舱面的货物需注明DECKSHIPMENTONLY;需远离火源和热源的货物应注明FARAWAYFROMFIREANDHEA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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