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货款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交易外的第三方代卖方从买方收缴应收款项的有偿服务。物流公司代收货款是委托人委托物流公司收取货款,代收货款业务的出现打破了买卖双方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它为商户解决了电视购物、网络交易中商品配送与资金结算不方便、不及时的难题,也避免了买卖双方非面对面交易带来的信用风险。在合同约定的时限与佣金费率下,第三方物流商为发货方承运、配送货物的同时,向收货方收缴款项转交发货方的附加值业务。
代收货款手续费各家物流公司处于3%~5%不等。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流程大致是委托人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发送到客户手中,客户开箱验货之后付钱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再将钱返还给委托人,其中需要扣除运费和代收货款的手续费。但是如果客户拒收货运,那么物流公司会把货物退还到委托人手中,当然会收取运费。
在物流领域,代收货款通常是指物流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同时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事后转交托运人的一项增值业务。由于缺乏专业的规则或成熟的惯例作为依据,实践中承运人代收货款会遇到许多不确定之处。如果承运人在与托运人约定代收货款时,没有就这些不确定之处予以恰当明确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便难以明晰,容易造成双方法律纠纷,形成很大法律风险。《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首先代收货款的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仅约定承运人代收货款的义务,但约定不明的,无法确认其法律后果的,必须对双方约定的条款进行解释。首先是进行字面解释,这是最基本的解释,还可进行目的性解释,要联系合同的上下文,作出最合理、最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解释。
如果双方仅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由承运人向收货人代收货款,没有约定未能收到货款的法律后果。此情形下,不应支持托运人直接要求承运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因为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买卖合同只能约束买卖双方,买方才是支付货款的责任主体。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运输合同项下,承运人并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即便双方约定承运人有代收货款的义务,但如未约定代收不来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当然推定应由承运人担责。只要承运人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代收义务就应认定其合同义务已履行,托运人应依据买卖合同等向收货方主张权利。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承运人未将货款代为收回,则要承担……的责任”,那么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从其约定,承运人需要按约定承担相应义务。但即便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代收货款不能的法律后果,此时承运人承担的是直接的全部责任吗?我们认为,托运人如直接起诉承运人要求其承担全部货款也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在此情况下,托运人(卖方)应将收货人(买方)和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首先向收货人主张货款,只有在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才可就剩余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我们认为,这也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实际操作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很重要。
客户不能证明与物流公司之间事先曾达成有关委托代收货款的特别约定,那么“代收货款”只能表明双方之间存在普通委托关系。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一般普通委托合同中,该客户主张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证明同时具备以下事实:1.物流公司存在过错行为;2.该客户受到实际损失;3.过错行为与损失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上述三项缺一就不能确定物流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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