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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物流公司

2015-12-09 10:51来源:绿蚂蚁

商品车物流公司驾驶员执业准则

驾驶员从业审核

第1条,人力资源部门(单位)必须对申请从业驾驶人员身份证、驾驶证(正/副本)进行辨认审核,并复印留存。  

       第2条,申请从事商品汽车驾驶员工作者,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技术安全部门和用工部门三方或以上部门委托单位(部门、分公司)共同对申请人驾驶技能(《机动车驾驶员技术测验评分表》考核项目)考核合格。  

       第3条,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合格者,必须经过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特货公司,下同)或中集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集汽车物流,下同)或其委托单位(分公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学习和考试合格。  第4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颁发《培训考核手册》、《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书》后准允从事商品汽车驾驶工作。
商品车物流公司

驾驶员着装要求

第1条,从事商品车驾驶工作,必须文明着装(穿工作服)。特殊作业环境中需按要求穿着反光条工作服或穿反光背心。  

       第2条,从事商品车驾驶工作,衣服裤子不得带硬质、尖锐突出物。 

       第3条,从事商品车驾驶工作,严禁露背、穿拖鞋、穿高跟鞋、赤脚。  

       第4条,从事商品车驾驶工作,在需戴牌、持卡、持证规定区域环境,必须按要求配带。

驾驶员行为规范

第1条,严禁在主机厂(销售商)或公司管辖仓储管辖区域内禁烟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第2条,严禁在作业现场、商品车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3条,驾驶员严格遵守铁路货场消防管理制度,不占用、不堵塞消防通道,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严禁在货场、货车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4条,驾驶员严格遵守停车仓库等场所消防管理制度,不占用、不堵塞消防通道,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
 

       第5条,严禁在从事商品汽车驾驶前8小时或从事驾驶工作期间饮酒。 

       第6条,不得私自动用商品汽车做交通车使用,严禁使用商品车代步、载客搭人。 

       第7条,严禁使用商品车装运非商品车备品物件,严禁在商品车内夹带腐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8条,严禁在商品车内饮食。 

       第9条,保持商品汽车车内整洁,不得在车内睡觉、玩耍,不得污染汽车内饰,不得撕裂座椅薄膜或者使车内不整洁的行为。
 

       第10条,驾驶汽车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11条,驾驶员不得隐瞒不报质损或事故商品车,不得私自修复质损或事故商品车。 

       第12条,严禁偷盗、隐藏、扣押、拖延商品车及备品、附件。 第13条,驾驶员不得在主机厂或公司管辖区域聚众赌博。

驾驶员业务及技能培训

第1条,从业驾驶员须经过入职考核合格,获取《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书》。 

       第2条,取得驾驶商品车上岗证后,必须经过3-6个月岗位试用期考核。 

       第3条,从业驾驶员必须掌握各类商品车驾驶性能。 

       第4条,从业驾驶员必须掌握商品车检验基本要求、标准。 

       第5条,从业驾驶员必须掌握商品车检验常规备品件配置。  

       第6条,从业驾驶员必须掌握商品车铁路或公路装载技术要求(分别实用于铁路装车驾驶员,公路板车运输驾驶员)。
  
       第7条,从事商品车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的装、卸、配送驾驶员均须进行铁路安全知识或公路安全知识培训。 
 
       第8条,从业驾驶员必须掌握汽车发生质损事故后,质损车的拍照要求。 

       第9条,从业驾驶员必须掌握商品汽车物流活动中相关的管理制度、办法、规章、标准、安全规定等。  

       第10条,从业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岗位业务技能、质量安全等会议、学习、培训、考试等。
  
       第11条,从业驾驶员应积极加强人身安全、作业安全、消防安全的学习。

驾驶员驾驶操作及行车安全

第1条,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车,严禁超速驾驶;杜绝无证、酒后和疲劳状态下开车。严禁将商品车交于他人或无证人驾驶。 

第2条,驾驶员在驾驶商品车前,应当对商品车质量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包括车身外观、雨刮、车灯、轮胎气压以及手刹、制动等,发现问题及时向发车人员汇报,待修复或排除故障后再出车,保障行车安全。

       第3条,驾驶员启动车前应系好安全带。 

第4条,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5条,不得在主机厂和公司管辖区域内和两区域之间超速行驶。 

第6条,驾驶商品车或交通车在主机厂(经销商)或公司仓储管辖区域内车速严格遵守限速标志行驶。无限速标志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 h。前后车间距保持在15米以上。 

第7条,驾驶商品车在铁路货场(或库区)内有限速标志时,严格遵守货场(或库区)内限速标志行驶。无限速标志时,在物流基地、货场、存车场和装卸作业现场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km/h ;通过交叉路口车速不得超过10km/h;在铁路车辆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 h。前后车间距保持在15米以上。 

第8条,驾驶商品车在市区内短驳配送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 h,前后车间距保持在15米以上。 

第9条,公路板车运输,行驶不得超过标准为普通运输500km/天,紧急运输600km/天。 

第10条,公路板车运输,经过桥洞、涵洞、限高处时,须减速进行板车高度确认,确认该高度可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11条,驾驶商品车途中,驾驶员应根据不同路况控制好车速、车距,严禁驾驶员之间相互超车,严禁驾驶中开斗气车。 

第12条,驾驶商品车时不得有猛加油门、急转弯、甩尾、无故急刹等不安全驾驶行为。严禁长下坡空挡或熄火滑行。 

第13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14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15条,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第16条,冬季在冰雪路驾驶时,不得猛踩刹车、油门、打急弯,熄火滑行等。 

       第17条,在雾天驾驶时,驾驶员应将雾灯、应急灯打开,汽车间隔距离、车速应严格控制。 

第18条,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19条,驾驶时,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第20条,驾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21条,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22条,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驾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23条,驾驶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24条,驾驶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第25条,驾驶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26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27条,驾驶员不得擅自打开音响设备和空调。 

第28条,驾驶员进、出商品汽车时,注意抬脚高度,避免鞋底与汽车门檐擦刮。 

       第29条,不得汽车无油而强打马达。 

第30条,驾驶员给汽车加油必须使用铁桶加油,严禁使用塑料桶加油。 

       第31条,在商品车运输途中遇不可抗力或灾害性天气、地震、泥石流、战争、暴乱等,危及人身安全及车辆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避险,寻找相对安全的地点停车等候,观察情况的发展变化,搜集信息及资料,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32条,在商品汽车物流活动中,驾驶员驾驶其它运输车辆时,车辆内应备灭火器。严禁人油混装、车内吸烟等危及安全行为。

驾驶员装载、卸载商品车操作规范

第1条,在商品汽车物流活动中(包括铁路货车装运,公路板车装运、自驾、车背车,水路船运,航空装运。下同),驾驶员在装载、卸载商品车过程中,驾驶汽车应匀速,慢速。不得急踩油门和刹车。

       第2条,驾驶汽车开上、开下装卸(平台)支架、通过渡板时,在其前50厘米处稍作停顿,确认后行驶。 

第3条,驾驶汽车开上装卸(平台)支架过程中,要匀速行驶,不能在装卸(平台)支架上急加速,防止轮胎打滑或者受力点不匀方向失控。 

第4条,驾驶汽车开下装卸(平台)支架过程中,要控制好车速,缓慢驶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装卸(平台)支架。禁止熄火滑行(空档滑行)。 

第5条,驾驶汽车开上、开下装卸(平台)支架过程中,注意前杠、后杠和底盘高度是否够,避免前后杠或底盘与地面、货车、支架擦挂受损。 

第6条,驾驶汽车开上、开下装卸(平台)支架时,保持汽车中线与装卸(平台)支架中线一致,避免汽车开上、开下(平台)支架过程中大幅度修方向或汽车发生侧偏移情况发生。 

第7条,驾驶汽车经过JSQ车与站台时,要减速确认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否则有可能会使汽车顶部或底盘擦伤受损。 

第8条,驾驶汽车经过JSQ6车凹底处,要减速确认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有可能会使汽车下部受损趋势时,须采取加过渡板措施,过渡板必须稳固。 

第9条,驾驶汽车经过JSQ5车起伏处,要减速确认行驶,避免发生汽车顶部擦伤受损(I型JSQ5型车内地板有起伏处,对车身较高的商品汽车更应小心匀速慢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10条,驾驶汽车经过JSQ车连接处,要减速确认行驶,避免发生汽车顶部或汽车底盘擦伤受损。

       第11条,驾驶汽车经过JSQ5与JSQ1K(2K\3K)连接处,因车体连接处存在高度差,严禁惯性操作驾驶行驶,防止汽车顶部擦伤、撞伤。 

第12条,在装载、卸载J5SQ、J6SQ型车时,商品车必须沿导轨中心位置行驶,避免车道卡槽蹭伤轮胎。 

第13条,装载、卸载商品车时,应控制好汽车车速和间距,保持行驶中汽车之间安全有效距离,保持汽车行驶在货车纵中心线上。 

第14条,驾驶员在货车内驾驶商品车时,必须开启近光灯。 

第15条,驾驶汽车经过板车起伏处,要减速确认行驶,有可能会使汽车下部受损趋势时,须采取加过渡板措施,过渡板必须稳固。 

第16条,驾驶员开启车门时,应当把握车门开启角度,同时手扶车门外侧门把手位置,防止汽车车门与货车侧体之间、汽车与汽车之间发生碰撞。 

第17条,在装卸车过程中,严禁从JSQ型车上层往下跳,严禁从板车高位往下跳。在上、下JSQ车、板车,或经过车辆连接处、端板、跳板、渡板及连接支架时,应确认并注意脚下安全,防止踩空或滑倒,造成自身伤害。
商品车物流公司

驾驶员执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1条,从业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公路、铁路货场,以及主机厂(销售商)和公司商品车库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必须服从主机厂及公司调度人员的指挥、调度、检查、监督。 

第3条,驶入仓库商品车,须按要求(划分区域、目的地、车型等)统一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4条,驶入仓库商品车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停车时,车辆应按照指示的库位压左线停放,与前车距离不得小于20cm。不堵塞、不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栓周围不停放汽车。 

第5条,驶入仓库商品车停放保持与周围环境(车与车间距,车与围栏、围墙间距,安全警戒线等)一定的安全距离。仓库处于货场行车运行轨道或靠近时,注意停车与行车保持距离,必须停在行车安全线外方。 

第6条,驾驶员驾驶商品车前,除检查汽车质量状态外,还应检查汽车备品附件齐全完整性,并按规定放置。对商品车内差件情况应记录并及时联系和处理,不得隐瞒。 

第7条,商品车及汽车备品附件应按时送达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品车的发运或交车。 

第8条,驾驶员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拨打“122”事故报警及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积极配合交警、保险公司人员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及公司相关部门汇报事故状况,收集并传递相关资料、图片等,做到交通事故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9条,驾驶员应在第一时间或规定时间内上报质损、事故商品车信息。不得拖延、隐瞒。 

第10条,(承运商、配送商)驾驶员接、发商品车时,应认真、仔细标记或核对商品车VIN码,确认车型、目的地、交接单(或订单)等信息,杜绝商品车的错运、多运、漏运发生。  

       第11条,对中高级别的轿车按要求铺设垫脚纸。 

       第12条,商品车内不得有与商品车无关物品、杂物、垃圾。 

       第13条,商品车库位停放好后,雨刮器复位,拉起手制动(手动挡汽车变速杆处于空挡位置,自动挡汽车变速杆未处于P挡位置),关闭灯光,关闭车窗、有效锁闭车门(防盗,防雨雪浸湿汽车内饰)。

       第14条,驾驶或运输途中,因用餐或其他情况需要停车时,应认真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杜绝乱停乱放,严禁在不准停车路段或危险路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锁闭车门和车窗,保管好汽车钥匙,防止车辆被盗。 

       第15条,正确完成商品车备品的交接(包括当面交接或两地间的发运交接),商品车备品及钥匙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商品车需接受VIN码扫描的必须扫描,商品车脏污的需进行清洗。 

       第16条,从业驾驶员应按要求对所驾驶(或运输)商品车进行交接登记、签字(或签章)。登记、签字(或签章)表(或单据)包括:《短驳送车登记表》、《商品车随车备品入库、出库明细交接清单》、《商品车交接清单》或其他指定凭证、清单、收条等。 

       第17条,从业驾驶员驾驶商品车前应保持充分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

       第18条,进入作业区时,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 

       第19条,商品汽车物流活动中,从业驾驶员做到团结友好,互相帮助、协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20条,严禁在钢轨上、枕木头、道心坐卧和站立,或在车底下避雨、乘凉、休息;严禁扒乘机车、车辆。  横越铁路时,应“一站、二看、三通过”,注意机车、车辆动态及脚下有无障碍物,严禁抢越股道。  横越停留车时,严禁钻车,应从车门处、通过台、车钩上越过或在停车辆两端5米以外绕行,并要防止提开车钩,注意邻线来车;顺线路行走时,不准走道心和枕木头。

       第21条,公路板车装、卸车完成后,检查板车各活动构件复位固定锁牢。

       第22条,从业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文件规定,并以积极态度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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